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2025年对口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3087,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校坐落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西路531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对口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对口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研究决定对口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是为学校组织和实施对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工作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对口招生专业和计划,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宁夏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九条 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文化基础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3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总分为300分。职业技能测试由宁夏教育考试院委托相关高校组织实施,各专业大类测试项目满分300分。2025年,我校承担电子与信息类、交通运输类、装备制造类及旅游类的职业技能测试工作。
第十条 考试时间、地点、内容及职业技能测试大纲以宁夏教育考试院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录取,学校招生录取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对口招生成绩为依据,认可经教育厅同意的高考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有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考生投档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职业技能测试、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及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无职业技能测试要求的专业考生投档总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的顺序及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五条 申请高职(专科)专业免试录取的考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未被录取的考生以及退役军人考生等情形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25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根据同批次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为6500元/年,其它专业学费4600元/年;住宿费每生每学年收费标准为:6人公寓800元、4人公寓1200元。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生均3700元/年;
燕宝助学金:宁夏籍困难高职(专科)学生享受燕宝助学金2000元/年,连续资助三年;
校级奖学金:为品学兼优学生设一等综合奖学金2000元/年、二等单项奖学金1500/年;
校级助学金:分三档,A档一次性资助3000元,B档一次性资助2000元,C档一次性资助1500元;
勤工助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建档立卡:宁夏籍高职(专科)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每年减免学费4200元。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招生所录取的考生,须在开学报到15日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报到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十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6736336 6722904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西路531号
电子邮箱:nxgszjc@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nxgs.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w.nxgs.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自治区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落实相关招生政策。